(2010)安法破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物资信息技术贸易公司破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物资信息技术贸易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法破字第21-1-3号申请人:安阳市物资信息技术贸易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2013年10月25日,安阳市物资信息技术贸易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安阳市物资信息技术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安阳市物资信息技术贸易公司破产一案,经管理人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终结安阳市物资信息技术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裴 红 卫审判员 李 建 军审判员 王 志 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