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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陆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陆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吕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廖某,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良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建新和人民陪审员温有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科担任记录。原告吕某及其申请的证人刘XX、尤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个月后即同居生活。2002年1月9日双方到乌石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5月4日生育女儿吕A,2003年3月11日生育儿子吕B。2008年原告去广东打工,被告先去南宁打工,后来到广东与原告一起打工生活,小孩在家由原告母亲照顾。打工期间,双方住在各自的工厂宿舍里。自2009年起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已不如前,双方常因此发生争吵。2009年5月被告突然去向不明,事后原告通过与被告同厂打工的弟媳才得知被告已经离厂,原告多方查找也无被告音讯。2010年春节原告去被告娘家找被告,被告不在,原告向被告母亲要到原告电话号码并与其联系,双方只说了几句话,被告就挂了电话。之后双方就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吕A、男孩吕B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陆川县乌石镇老圩村委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09年5月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3、陆川县乌石镇民政办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在乌石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4、户口簿,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4日生育女儿吕A,于2003年3月11日生育儿子吕B;5、证人刘XX系原告邻居,其证言证明从2009年春节起至今没有见过被告回家;证人尤XX系原告姐姐,其证言证明原、被告从2009年5月份起至今没有回过家。被告未作答辩,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对被告父亲廖明文进行调查,其证实被告已有三年没有回家,原被告感情不好;于2013年10月25日对原被告女儿吕A进行调查,其证实被告已有四年没有没有回家,是父亲、奶奶照顾其���活,如果父母离婚愿随父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调查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同居生活了近三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后双方在共同外出打工生活的过程中,感情出现了裂痕,2009年5月被告不辞而别,双方再无联系,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四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2009年以来,被告没有履行抚养两个小孩的义务,不尽做母亲的责任,故婚生女孩吕A、男孩吕B由原告抚养,对小孩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廖某离婚;二、女儿吕A(2001年5月4日出生)、儿子吕B(2003年3月11日出生)由原告吕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离婚后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良彬审 判 员  吕建新人民陪审员  温有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