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何××,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商初字第484号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何××。被告方××。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诉被告何××、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世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全保、人民陪审员施长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县××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县××诉称:2012年3月13日,原告下属的金某某用社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金某某用社,借款人为何××,保证人为方××。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止。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金某某用社按约向借款人何××发放贷款2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8.22‰,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治病。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何××未按约归还借款,也未支付自2012年6月21日起的利息,保证人方××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何××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从2012年6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被告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方××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书一份,待证被告何××向金某某用社申请贷款20000元的事实;2、合同一份,待证2012年3月13日金某某用社与借款人何××、保证人方××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由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借款借据一份,待证金某某用社已按约向借款人何××发放贷款20000元的事实;4、贷款利息查询及逾期贷款欠息情况证明各一份,共同待证何××自2012年6月21日起未按约支付利息,以及截止2013年7月7日应归还的借款本息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案具有证明力。综上,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严格履行。金某某用社已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何××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方××自愿为被告何××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对被告何××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某某用社系原告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对外民事权利应由原告行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等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含罚息、复息)。二、被告方××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何××、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审 判 员 杨全保人民陪审员 施长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