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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小丽与车乖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丽,车乖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94号原告赵小丽,女,汉族,农民。被告车乖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丽与被告车乖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丽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小丽承担。代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