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小丽与车乖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丽,车乖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94号原告赵小丽,女,汉族,农民。被告车乖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丽与被告车乖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丽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小丽承担。代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