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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执裁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许万汝、高龙秀与吴卫、沈莲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万汝,高龙秀,吴卫,沈莲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裁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许万汝,男,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申请执行人高龙秀,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吴卫,男,汉族,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沈莲萍,女,壮族,云南省文山州人。申请执行人许万汝、高龙秀根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华北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许万汝、高龙秀与被执行人吴卫双方协议以被执行吴卫所有的川D802**小型汽车作价抵偿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吴卫将其所有的川D802**小型汽车作价1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许万汝,现川D802**小型汽车所有人变更为许万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余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贵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