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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单贻苗与孙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690号原告单贻苗与被告孙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贻苗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亚琴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单贻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孙亚琴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孙亚琴尚欠申请执行人单贻苗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2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6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