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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强迫卖淫罪,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7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5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5月8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某某、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采用翻墙、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黄社区93号被害人楼群英的住宅内,窃得茅台列系酒6瓶、金龙鱼玉米油1瓶、现金26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165元,还窃得无法估价的运动鞋1双、手机1只、核桃肉1包。2013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孙×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价值565元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楼某的陈述,证人瞿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4)江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孙×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