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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裴军与裴红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裴军,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盐湖区上王乡子谏村二组居民。被执行人裴红狮(曾用名裴文华),男,40岁,汉族,盐湖区上王乡子谏村二组居民。申请执行人裴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盐民禹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裴红狮(裴文华)存款三万零七百八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雷江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