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尧坤与石桂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坤,石桂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刘尧坤。委托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桂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坤诉被告石桂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尧坤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尧坤以与被告石桂标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刘尧坤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永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