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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执字第5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增欣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增欣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59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增欣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65000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837.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8837.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