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1-04-01
案件名称
李广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斌,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司机,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河南省林州市。2002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3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李广斌驾驶豫E×××××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段594KM+100M东半幅左转掉头时,被害人赵某2驾驶的在其后同向行驶的冀E×××××(冀EH733挂)号半挂货车与该重型货车左侧货箱后半部分相撞,随即该半挂货车仰翻并坠落于东侧路沟中,造成赵某2及乘车人余某3死亡,乘车人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失及部分道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新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广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广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广斌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梁某、王某、余某1、余某2、赵某1证言,被告人李广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广斌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广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李广斌驾驶豫E×××××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段594KM+100M东半幅左转掉头时,被害人赵某2驾驶的在其后同向行驶的冀E×××××(冀EH733挂)号半挂货车与该重型货车左侧货箱后半部分相撞,随即该半挂货车仰翻并坠落于东侧路沟中,造成赵某2及乘车人余某3死亡,乘车人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失及部分道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新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广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广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广斌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广斌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4、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证明证实2013年1月24日4:55分,其院急诊科医护人员赶赴京港澳高速公路594公里处,伤者刘某经现场紧急处理,收入院治疗,死者赵某2送入太平间。当日15时30分许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运走一名死者余某3。5、被害人身份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赵某2、余某3、刘某基本情况,被害人赵某2、余某3于2013年1月24日死亡。6、新乡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三支队接处警记录证实该起事故的报警电话为被告人李广斌电话150××××5761。7、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1月24日4时52分,高速交警总队三支队接新乡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李广斌交通事故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李广斌能够积极配合事故现场处置,在现场撤离后,李广斌能主动到支队处理事故。8、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李广斌的准驾车型为A2,所驾驶车辆豫E×××××的登记所有人为林州市豫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赵某2的准驾车型为A2,所驾驶车辆冀E×××××(冀EH733挂)登记所有人为邢台好望角货运有限公司;未查询到刘某、余某3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9、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情,推断被鉴定人赵某2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推断被鉴定人余某3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10、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赵某2、余某3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11、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依据两车碰撞痕迹及现场路面豫E×××××号重型货车轮胎擦印痕迹可判断,两车接触时豫E×××××号重型货车处于左转掉头状态。1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冀E×××××(冀EH733挂)货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未见异常,转向系统、照明系统技术性能无法检测;豫E×××××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照明系统技术性能无法检测,该车货箱两侧及后部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要求。13、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新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广斌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2、余某3、刘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14、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2日下午,其丈夫李广斌驾驶豫E×××××号货车从成都市广汉出发,上京昆高速向北到西安转连霍高速,又转二广高速、长济高速,2013年1月24日准备从新乡小店下高速。在转京港澳高速走了一会儿后,看见有个写着“卫辉9KM”的牌子,李广斌说走错了,就将车开到最右边挨着护栏的车道慢慢溜着车,后将车往左打方向,车正在变方向的过程中出事故了。之后,李广斌把车往后倒了一下,又往左打方向往前走了一下,随即李广斌喊其去看看那个车怎么样,其不敢去,李广斌自己跑去看了看,回来就慌着打电话,嘴里一直喊着:“赶快救人”。其下车后看到一辆半挂货车翻到高速路下边了,车尾还在路面边,底盘朝上,酒和半挂车拉的木片洒得满路都是。1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是冀E×××××(冀EH733挂)车主,该车挂靠邢台市好望角货运有限公司,平时该车由赵某2负责,其一个月给他一千元工资,赵某2出车时都拉上刘某。2013年1月21日左右,这辆车从邢台拉纸往许昌送,回来时在哪配的货,装的什么货,什么时间往回返其都不知道。2013年1月24日其接到交警电话,说该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段出事故了。16、证人余某1证言证实其是余某3的堂哥,余某3在京港澳高速原阳服务区上班,本来他给家人说1月24日回家,家人一直没见到人。1月25日他姐接到一个用余某3的手机打来的电话,说那个地方的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经辨认,死亡的就是余某3。17、证人余某2证言证实其和余某3都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原阳服务区上班,余某3在东区洗浴上当搓澡工。他2013年1月23日说家里有事要回去,24日凌晨3点左右,他乘车走了,24日白天他该到家里的,家人一直没见他,打他手机发现关机,直到25日他姐接到电话说在事故现场捡到他的手机,才知道他出事了。其与余某3回家都是乘过往的大货车或半挂车,洗浴那儿不断有大车司机在那儿洗澡或休息,给他们说一声,只要顺路都让坐车,可以确定那天余某3是坐过路货车走了。18、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其与赵某2是亲兄弟,冀E×××××(冀EH733挂)车是挂靠好望角货运公司,车主叫王某,赵某2是给王某打工开车的,刘某和赵某2关系不错,赵某2叫刘先庆给他押车,刘某不会开车,在车上负责看看车,装卸货物。19、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23日天黑时,赵某2驾驶冀E×××××号车从襄城站驶入高速公路,后进入京港澳原阳服务区休息,在服务区里,其将货物检查一下,随后就上车躺在卧铺上休息。赵某2后来驾驶车辆行驶,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其不清楚,其受伤了。其没有驾驶证,跟车负责货物装卸、看看车,从来没开过该车。车上原来就其和赵某2两人,在原阳服务区上来了一个搓澡工,搭车回家,出事前他没有下车。20、被告人李广斌供述证实2013年1月24日4时50分许,其驾驶豫E×××××号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其见到“卫辉9公里”的标牌后,发现自己走错路了,就把车靠近应急车道,看见后面路上没有车,离京港澳与长济高速立交桥又近,就准备原地掉头逆行到立交桥,正掉头时,发现后面来车方向有灯光,随后就有辆车撞到其车左侧货箱后部,其急忙下来看能否把人救出来。下车后发现那车已翻到路下,对方有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其打110报警。其车上共两个人,其和妻子梁某,当时梁某在副驾驶位置坐着,没有睡觉。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广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敬轩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