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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丁睿与曾繁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睿;曾繁凤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丁睿。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繁凤,系清河区百宫洗浴会所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睿诉被告曾繁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睿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