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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象山兴乾针织厂、赵志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兴乾针织厂,赵志鹏,林春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号汇金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象山兴乾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负责人:赵志魁,该厂厂长。被告:赵志鹏,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林春燕,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兴乾针织厂、赵志鹏、林春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550元,由原告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