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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2493号原告高××,农民。被告何××,农民。(未到庭)原告高××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玉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取名高x1。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05年4月21日双方复婚。原、被告近几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与前妻所生之子不管不问,并经常压制原告,致使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婚礼,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年××月生一子取名高x1,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05年2月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双方于2005年4月21日复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影响感情的重大矛盾,平时发生矛盾都是因为琐事。××××年××月底,原告和前妻的儿子要结婚,原告找被告要钱给儿子办婚事,双方为此事发生矛盾,2013年7月初,被告带着孩子还有家里的全部积蓄回四川的娘家居住,至今没有回来。原告曾给被告打电话让被告回家,被告没有回来,后原告又去被告的老家找过被告,但没有找到。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能行使抗辩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琐事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应互相体谅和理解。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双方并没有影响感情的重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感情的培养和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错点和错误,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秀速录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