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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晋江市庆华宝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林瑞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庆华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林瑞场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522号原告晋江市庆华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瑞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庆华宝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瑞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庆华宝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庆华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真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瑄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