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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为与与陈甲、陈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为与,陈甲,陈乙,林××,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负责人:徐××。委托代理人:冯××。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林××。被告:李××。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为与被告陈甲、陈乙、林××、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林××、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诉称:2012年10月11日,被告陈甲因购轮胎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次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甲提供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4月10日止;月利率按12.6‰计算,按季结息,借款逾期后,按规定每日加收50%的逾期利息。借款由被告陈乙、林××、李××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保证方式系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陈甲发放了贷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陈甲支付了2013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陈乙、林××、李××也未按约承担担保责任。经原告催讨无果,故引起诉讼。为此,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甲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要求被告陈乙、林××、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甲、陈乙、林××、李××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出示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律师费发票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甲、陈乙、林××、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被告陈甲、陈乙、林××、李××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陈甲借款后,应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被告陈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陈乙、林××、李××也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甲追偿。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本案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陈乙、林××、李××对被告陈甲应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乙、林××、李××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甲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元,由被告陈甲负担,被告陈乙、林××、李××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苏为赞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