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张某某,男,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原告李某,女,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