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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生才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马生才。委托代理人黄泽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委托代理人石建中。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才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才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生才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因原告马生才撤诉,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马生才负担。审 判 长 杜 伟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人民陪审员 李雪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名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