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黎群辉与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群辉,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52号原告黎群辉,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美莲。原告黎群辉诉被告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群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群辉诉称:2012年8月份原、被告口头协议,让原告做电脑雕刻《金刚经》的碑文工程,原告在2012年元月3日在被告处领取定金3000元作为材料款,具体为:每个字3元,石料每平方米380元,运输费150元,装工费800元,装贴胶费200元,花边每米180元。此工程于2012年6月完工,7月中旬交货给被告。2013年春节前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加工费后,被告在除夕当天要求原告出示收款账号,并承诺看到账号时马上付款给原告。原告当时已按被告的要求将收款账号知会了被告,但被告没有按时付款,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每次回应都同意付款,(详见录音资料及手机短信),但至今始终没有付款。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208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收据、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雕刻碑文,被告应支付相应对价。被告除支付3000元定金,剩余款项20800元至今不付,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该加工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加工费20800元给原告黎群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广州市威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建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人民陪审员 黎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