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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商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戴洪军与李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洪军,李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商初字第2038号原告:戴洪军。被告:李小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洪军诉被告李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洪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洪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洪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戴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九日代书 记员 沈光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