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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736号原告李某,城镇居民。被告姜某,城镇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有误,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恩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