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涂亚兰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亚兰,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涂亚兰。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兴华。关于申请执行人涂亚兰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银行存款19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邓二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