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香与被告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栾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145号原告:李玉香,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栾杰,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香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