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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8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香与被告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栾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145号原告:李玉香,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栾杰,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香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