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二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郑爱芬与王友绒、吕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爱芬,王友绒,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二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郑爱芬。原审被告:王友绒。原审被告:吕波。原审原告郑爱芬与原审被告王友绒、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甬奉江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 亦审判员 江早国审判员 刘德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