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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伟华、黄燕萍申请宣告甘火姐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伟华,黄燕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70号申请人黄伟华(公民身份号码×××3036),男,2000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屋组。申请人黄燕萍(公民身份号码×××3046),女,2001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屋组。申请人黄伟华、黄燕萍的法定代理人黄绪荣(系黄伟华、黄燕萍的祖父),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屋××号,公民身份号码×××3031。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伟华、黄燕萍申请宣告甘火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伟华、黄燕萍诉称,2006年8月2日两申请人之父黄成昌病故。两申请人母亲甘火姐于2007年8月5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甘火姐失踪。经查,两申请人的父母黄成昌、甘火姐于1998年7月15日开始同居,2000年6月5日生育儿子黄伟华,2001年7月27日生育女儿黄燕萍。2006年8月2日两申请人的父亲黄成昌病故。被申请人甘火姐于2007年8月5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黄伟华、黄燕萍随其祖父黄绪荣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甘火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甘火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甘火姐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黄伟华、黄燕萍申请宣告母亲甘火姐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甘火姐为失踪人;二、指定黄绪荣为失踪人甘火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