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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大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0154号原告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98号A3112室。法定代表人李烈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亚鸿,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金桂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沧 石审判员 ��姚洁审判员 晏 航 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