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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克杰与孟召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杰,孟召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刘克杰,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孟召博,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杰与被告孟召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