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立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同超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同超,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立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同超,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孙土美,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孙同超之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建立,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红亮,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院医务科科长。再审申请人孙同超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同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同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同超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