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展昭峰诉北京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昭峰,北京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展昭峰,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淮扬,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庄利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元正,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霞,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展昭峰与被告北京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娱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展昭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淮扬,花都娱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元正、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展昭峰诉称:我于2008年11月8日入职花都娱乐公司,任工程维修员职务。在职期间花都娱乐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1日前未缴纳社会保险,我未休过年休假,且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每周均工作六天。2012年11月15日,花都娱乐公司总经理李慧琼口头通知我不用再来上班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支付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11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2、支付2009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800元3、支付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赔偿金9072元(2008年11月8日至2011年7月11日);4、支付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2712元;5、支付2008年11月8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3.56元及25%经济补偿金3218.39元;6、支付2008年11月8日至2012年11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298.8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74.71元;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2400元;8、支付周六日加班费53554.0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388.51元。花都娱乐公司辩称:一、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委对展昭峰按照撤诉处理,不能视为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展昭峰的诉讼请求实质未经过仲裁。二、展昭峰与我单位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我单位与展昭峰口头约定了劳务报酬,我单位已支付了劳务报酬。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展昭峰的这项请求过时效了,并且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四、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展昭峰不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五、保险和一次性补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展昭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展昭峰主张其于2008年11月8日入职花都娱乐公司担任工程部维修员工作,月工资为2800元。花都娱乐公司称对展昭峰的入职时间不清楚,对职务、工资标准均认可,但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展昭峰为证明与花都娱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作证;2、押金条;3、社保对账单,显示2011年6月至12月花都娱乐公司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险,2012年1月至11月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险;4、银行对账单。花都娱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关于离职情况,展昭峰主张于2012年11月15日,花都娱乐公司总经理李慧琼口头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了,一个月之后再来,过了一个月之后,公司领导给员工开会说公司停业了,员工解散,不让其上班了。花都娱乐公司主张系因公司有相关诉讼,承租方停水停电,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经营了,属于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况,并据此向法庭提交了起诉书,证明存在相关诉讼的情况,展昭峰对起诉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展昭峰称其工作时间为晚上7点到第二天,下班时间不固定,最早是凌晨2点,一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花都娱乐公司称展昭峰工作时间为晚上7点到第二天凌晨2点,一周休息2天,不存在加班情况。关于年休假,展昭峰主张工作期间的年休假均未休息,花都娱乐公司主张年休假均安排了展昭峰休息,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展昭峰为外埠农业户口。2012年12月17日,展昭峰以花都娱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11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2、支付2009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800元3、支付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赔偿金9072元。2012年12月24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02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展昭峰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展昭峰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银行对账单、工作证、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02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花都娱乐公司认可展昭峰在本单位工作,但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展昭峰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8年11月8日,花都娱乐公司称不清楚展昭峰入职时间,故本院对展昭峰关于其入职时间的主张予以采信。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展昭峰于2012年12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花都娱乐公司支付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11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展昭峰要求支付2009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800元,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花都娱乐公司未为展昭峰缴纳相应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给展昭峰造成了保险损失。此外,展昭峰系农业户口,因此花都娱乐公司应当向展昭峰支付养老保险损失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关于展昭峰要求判令花都娱乐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现有证据以及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展昭峰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审理,故本院不予审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展昭峰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四千九百六十元、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千三百五十六元;二、驳回原告展昭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展昭峰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张金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