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澄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检刑诉字(2013)第62号起诉书指控:2012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户某某与被害人户某甲兄弟二人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户某某及其子户某乙与户某甲发生互殴,被告人户某某用铁锨把将户某甲右胳膊打伤。经澄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户某甲右尺骨骨折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户某甲陈述、证人户某乙、刘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澄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文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弟发生互殴,互殴中用铁锨把将其弟右尺骨打骨折,且伤情系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故意伤害之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户某某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交待全部犯罪事实,又与被害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