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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于振邦与张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邦,张玉兰,王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于振邦,职工。被执行人:张玉兰,职工。被执行人:王继春,职工。关于于振邦与张玉兰、王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振邦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兰、王继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于振邦与张玉兰、王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