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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17号原告范某。被告丁某。原告范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后被告经常彻夜不归,对原告生活无丝毫关心,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前被告父母赠与的房产。原告范某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一、谷城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证明对象为原、被告系依法登记结婚。二、原、被告及被告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证明被告父母将坐落于谷城县城关镇茶庵村7组的自建房产权的一半赠与给原告。被告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根据原告陈述,原、被告因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处理发生分歧,属夫妻间的正常摩擦,尚未危及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今后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被告多关心家庭,注意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勇审 判 员  蔡保荣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