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谭某,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