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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民再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宋要杰与被申请人赖香山、原审被告宋建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要杰,赖香山,宋建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再终字第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要杰,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香山,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7日。委托代理人:完栋,男,回族,生于1973年7月3日。原审被告:宋建峰,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8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申请再审人宋要杰因与被申请人赖香山、原审被告宋建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许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许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宋要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彬、被申请人赖香山的委托代理人完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许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及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延  波审判员 王  保  垠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盈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