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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刑初字第6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2009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1年8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1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晚,被告人罗×在临安市××人民医院对面××楼门口,趁被害人卜某不备,采用突然拉拽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卜某脖子上佩戴的价值人民币8460元的24k黄金某某1条,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抓获。项链在被告人罗键逃跑过程中被丢弃而未能找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明、临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收款收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员前科情况;证人胡某、杨某新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卜某的陈述;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临安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光盘、光盘刻录经过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的犯罪所得尚未追缴的款物,责令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白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