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晓美与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王广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美,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王广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521-1号原告李晓美。被告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被告王广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李晓美诉被告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王广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