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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李晚龙与何细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晚龙,何细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李晚龙,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告何细山,又名何振兴,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原告李晚龙与被告何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徐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姜志明、人民陪审员彭泽利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晚龙诉称,2002年2月15日,被告何细山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130元。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被告的欠条佐证。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3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何细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15日,被告为偿还他人欠款,向原告借款13000元,双方约定利息130元每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2002年12月,被告偿付了原告1000元利息,但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拒不偿还。2011年,被告父亲去世,被告回家奔丧期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口头承诺当年年底一次性还清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但至今被告仍未履行其承诺。2013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被告还款。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细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晚龙借款本金13000元,并按约定利率偿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何细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海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人民陪审员  姜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