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五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叶丽娜与李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娜,李力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苏民五初字第460号原告叶丽娜,女。被告李力胜,男。原告叶丽娜诉被告李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丽娜、被告李力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日,被告李力胜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口头承诺一周内偿还,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是分2次借的,一次是2万,当时约定利息2分,一次是3万,但没有约定利息,我只是把两个条打一起了。我现在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认定。关于被告主张是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一次2万约定利息,一次3万未约定利息的问题,因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力胜偿还原告叶丽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