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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807-2号

李正军与赵吉忠、钱祥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正军,赵吉忠,钱祥亭,赵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807-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军。被执行人赵吉忠。被执行人钱祥亭。被执行人赵抗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寒固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吉忠、钱祥亭、赵抗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元(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