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商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临沂罗庄支行与张乃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行长。被告张乃学被告密常玲被告密启法被告杜兰荣被告密峰被告张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张乃学、密常玲、密启法、杜兰荣、密峰、张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乃学、密常玲、密启法、杜兰荣、密峰、张新艳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乃学、密常玲、密启法、杜兰荣、密峰、张新艳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咸 瑞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