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蔡连红与洪成月、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连红,洪成月,杨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蔡连红。被申请人洪成月。原审被告杨宏伟。申请再审人蔡连红因与被申请人洪成月、原审被告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蔡连红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蔡连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蔡连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戴大喜审判员 冯康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臻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