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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蔡连红与洪成月、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连红,洪成月,杨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蔡连红。被申请人洪成月。原审被告杨宏伟。申请再审人蔡连红因与被申请人洪成月、原审被告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蔡连红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蔡连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蔡连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戴大喜审判员  冯康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臻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