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宝金与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金,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杨宝金。被告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陵园街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金与被告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金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