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平度永芳塑料制品厂、刘永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市平度永芳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催字第62号申请人:青岛市平度永芳塑料制品厂。代表人:刘永刚。申请人青岛市平度永芳塑料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青岛市平度永芳塑料制品厂被盗的由出票人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付款,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舟水电器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嘉兴市清河高力绝缘有限公司、临海市恒磁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市红光机械有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银亮材有限公司、青岛市平度永芳塑料制品厂的1030005123246391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市平度永芳塑料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市平度永芳塑料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良忠代理审判员 於玲铃代理审判员 庞婷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