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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田朝辉、魏志锋,系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魏志锋、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真实了解,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与其他女子长期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又因被告在家庭财产方面有隐瞒实情、转移财产行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年的过渡费2160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第二组: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鉴定文书、住院病历及原告工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有暴力倾向,且原告有稳定工资,适合抚养孩子;第三组:1、南岗刘拆迁安置宣传资料一份,2、拆迁指挥部公告一份,3、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份,4、拆迁安置方案补充说明一份,5、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一份,6、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清单一份,以证明双方共同财产情况。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儿子刘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诉于法院。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石。原、被告婚后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及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并无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原、被告并无重大矛盾,如双方能够真心经营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主动改善、修复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仍能够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书冉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宇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