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88号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工业园78号。法定代表人:杜全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粟园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王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4元,减半收取4397元,由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