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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庞某与谢某某、谢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谢某某,谢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谢某某。被告谢金某。庞某与谢某某、谢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及其代理人,被告谢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3万元,购车押金2万元,零碎钱2.85万元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被告谢某某、谢金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庞某与谢金某之女谢某某于2010年7月相识,2010年11月庞某给付谢金某彩礼3.3万元,2010年12月7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完婚仪式同居生活。2012年9月26日,谢某某离家出走居住娘家,同年12月庞某劝叫谢某某未回,双方即自行分居。庞某提起诉讼,庞某诉称其给付谢某某现金2万元用于婚后购买小型汽车的押金,举行结婚仪式当天给付谢某某零碎钱2.6万元,花费7818元购买三金,谢金某否认,庞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庞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谢某某、谢金某户籍证明各1份。本院认为:庞某与谢某某同居前谢金某索要了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庞某请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谢某某、谢金某应适当返还。庞某要求返还购买小汽车的押金、零碎钱及三金,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某某、谢金某返还庞某彩礼26400元。二、驳回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庞某负担360元,谢某某、谢金某负担144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拓建芳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开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