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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亚玲申请卢立明、刘兰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玲,卢立明,刘兰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呼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玲,×××,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卢立明,×××,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呼兰石油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崇文门区。被执行人刘兰地,×××,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呼兰九中教师,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立明、刘兰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划拨了被执行人卢立明、刘兰地的工资款,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