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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敏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文兵、李义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敏达机械有限公司,胡文兵,李义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11号原告:浙江敏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丹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兵,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肥西县。被告:李义云,女,汉族,1975年2月1日生,住肥西县。原告浙江敏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敏达公司)诉被告胡文兵、李义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敏达公司诉称:2011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胡文兵签订电脑横机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单系统电脑横机10台,价款730000元,被告签订合同时支付365000元,余款办理18个月的银行按揭贷款给原告,并约定相关手续。2011年4月1日,原被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由原告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贷款期限一年六个月,贷款金额365000元。贷款银行于2011年4月1日发放给被告贷款365000元,该款作为货款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未能依约归还按揭贷款,原告代为被告归还贷款本息261133.16元,原告代偿后,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借款261133.16元及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原告敏达公司和被告胡文兵签订了一份《电脑横机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胡文兵购买原告所有的电脑横机10台,合同总价款73万元,合同约定剩余货款36.5万元,由被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2011年4月1日,原被告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向银行贷款36.5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横机的货款,原告对两被告的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定放了贷款,被告却未能依约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代为被告垫付银行按揭款本息261133.16元(其中2012年3月30日代垫65511.83元,2012年6月29日代垫65601.64元,2012年9月28日代垫65332.49元,2012年10月29日代垫64687.26元)。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垫付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个人借款合同》经各方签字确认,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具有完全诉讼权利能力,且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按揭贷款,原告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被告的贷款本息,浦发银行出具的垫款凭证,充分证实了原告作为被告贷款担保人已经履行约定担保责任,代为被告垫付按揭款的事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垫付款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原告垫付按揭款后,请求被告给付垫款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利息损失为合理损失,被告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文兵、李义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敏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垫付的贷款本息261133.16元;被告胡文兵、李义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敏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实际垫款之日起以垫款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08.5元,由被告胡文兵、李义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燕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