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冀学斌与辛风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民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冀学斌。被执行人辛风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制作的(2013)冀民三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辛风琴名下银行存款5100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