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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雷与被告程辉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程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375号原告朱雷。被告程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朱雷与被告程辉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雷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孔祥伟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